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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

导读: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招生录取工作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生录取工作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

第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关于高校招生实施“阳光工程”的规定,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》的要求,我院招生工作始终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的原则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

第三条 学院全称: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(国标代码为13422)

第四条 学院简介: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办于1964年,是江西省唯一一所以培养外语和外经贸应用人才为主的高职院校,现有在校生15000余人。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,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商务部共建院校,全国首批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。经过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,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。先后被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、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、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、全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优质省级基地、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、全国跨境电商专业人才示范校、江西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、江西省首批应用型本科人才试点院校、江西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单位,获得“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”,省、市“文明单位”,“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”,“全省高校平安校园示范学校”等荣誉。连续两年荣获全国职业院校“国际影响力50强”。

第五条 办学性质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。

第六条 办学层次:高职(专科) 学制:三年

第七条 办学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91号

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: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,颁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三章 招生计划、录取规则和收费标准

第九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,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,科学、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,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。

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、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。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,按生源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确定,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,即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。考生所报志愿录取额满且不服从调剂,则予以退档。

第十二条 产品艺术设计(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向)和展示艺术设计专业限招江西省应届艺术类高考生。

第十三条 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,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确立的标准。

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:各省教育厅网站查询、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、我院网站查询、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。

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.学费:6000元/年 2.住宿费:1000元/年(4人间)、800元/人(新6人间)、600元/人(6人间) 3.书 费:700元/年(多退少补)

第四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

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

1.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,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,应当向学院请假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;

2.新生入学后,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复查不合格者,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。

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,建立起国家奖学金(每人每年8000元)、国家励志奖学金(每人每年5000元)、国家助学金(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,分三个档次,一等4400元、二等3300元、三等2200元)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、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、绿色通道、学费减免、特殊困难补助、勤工助学、校内奖学金、农村脱贫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助学金、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,可通过学院开设的“绿色通道”按时报到。入校后,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,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:

咨询热线:0791—88352677

学院地址: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91号

网 址: http://www.jxcfs.com/

邮 箱:jxwmxx@163.com
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若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教育部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,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。


来源: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

网址:https://gaokao.chsi.com.cn/zsgs/zhangcheng/listVerifedZszc--infoId-4571209336,method-view,schId-1736.d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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